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4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440號上訴人 陳廷威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交上訴字第85號,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撤緩偵字第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上訴人陳廷威不服第一審論處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刑之判決,以其已承認錯誤,並與被害人和解,其無前科,年紀尚輕,不會再犯,請給予緩刑云云為由,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判決以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酒後駕車),經第一審法院以105年度交簡字第15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前案紀錄表可稽,自不符緩刑之要件。核上訴人第二審上訴意旨,並未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情形,難謂其上訴書狀已經敘述具體理由,因認其第二審上訴不合法定程式,而不經言詞辯論,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上訴意旨仍以相同事由請求給予自新機會云云。經核係未依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認其第二審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應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至其提出之在職證明書等本院無從審酌,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居財
法官謝靜恒法官王敏慧法官鄭水銓法官蘇振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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