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號上訴人戊○○
丙○○乙○○丁○○甲○○辛○○己○○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文彬 律師被上訴人癸○○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壬○○
子○○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6月20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登輝法官徐文祥法官楊富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書記官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