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緝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緝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湘英選任辯護人徐建弘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8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湘英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
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湘英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殺人未遂罪及毀損罪,犯罪嫌疑重大,並因其前於數案遭通緝、於本案係通緝到案且戶籍地設於戶政事務所等事由,認其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復有羈押之必要,裁定於民國105年7月4日起羈押在案。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依卷存證人證詞、監視器翻拍照片及勘驗結果與扣案證物等事證,其犯罪嫌疑重大;其於本案所涉為殺人未遂之重罪,基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人性,本就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且以其先前涉犯數案遭通緝等事實綜合判斷,其逃亡之高度可能性確屬存在,非予羈押,難以保全審判及執行程序,是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存在,續予羈押,尚無違比例原則;況其迄仍否認犯前述重罪,本案證人即其前妻與被害人又尚未到庭作證,為免勾串或遭受不當影響,亦有繼續將其羈押之必要。至其個人事業及家人生活之情況,縱有可憫之處,惟該等情況尚非法院於延長羈押時應予審酌之法定事由。其迄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示應停止羈押之事由存在。綜上,被告應自105年10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被告及其辯護人雖於前當庭及具狀陳稱,請以具保替代羈押,而停止羈押等語,惟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俱仍存在,業如前述,本院認現尚不宜以具保停止羈押,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徐漢堂
法官張宏明法官劉俊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柔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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