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閔源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15916號、106年度執聲字第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閔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閔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同法第51條規定自明。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本件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民國106年2月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
㈡揆諸上開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
5款所定法律之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1月,易不得輕於各刑期中最長期以上即編號1所示之罪即有期徒刑7月,故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1月31日│105年5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416號│第14515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96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221││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5年6月27日│105年9月14日│├───┼────┼──────────┼──────────┤│││││││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96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221││判決│││號││├────┼──────────┼──────────┤││判決│105年7月26日│105年10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是│││││├────────┼──────────┼──────────┤││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備註│第5163號│第159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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