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2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邱玉萍 債務人 陳文慶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柒佰柒拾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参仟陸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
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