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8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843號

原告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陳定

複代理人 吳源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沅澤 間給付停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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