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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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建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建閎犯詐欺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王建閎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許文碩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附表】:受刑人王建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08年7月30日│108年7月15日│108年7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苗栗地檢108年偵字第4557、4834、5327號、││年度案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移送併辦:108年偵字第6864號│││57號││├─┬──────┼──────────┼──────────┬──────────┤│最│法院│雲林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9年度訴字第645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445│109年度上訴字第1445││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9年9月29日│109年11月26日│109年11月26日│├─┼──────┼──────────┼──────────┼──────────┤│確│法院│雲林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9年度訴字第645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445│109年度上訴字第1445││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1月30日│109年12月28日│109年12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93號(編號2-5應執│││第3911號(羈押116日│行有期徒刑1年8月,囑託雲檢代執行)│││)││└────────┴──────────┴─────────────────────┘┌────────┬──────────┬──────────┬──────────┐│編號│4│5││├────────┼──────────┼──────────┼──────────┤│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8年7月17日│108年7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8年偵字第4557、4834、5327號、│││年度案號│移送併辦:108年偵字第6864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445│109年度上訴字第1445│││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9年11月26日│109年11月26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445│109年度上訴字第1445│││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28日│109年12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93號(編號2-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囑託雲檢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