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3號聲請人 蘇秀山 相對人 顏美霞
顏志宗 顏德勝 顏榮華
顏宏龍 顏凱茵 顏貴美
顏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各應給付聲請人及相對人顏美霞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欄位C、D所示金額,並均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下稱同法)第77條之23規定,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為訴訟程序中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同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60號判決,嗣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00號廢棄原判決,自為判決,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聲請人又不服,分別提起三次再審,各經高雄高分院110年度再易字第36號、110年度再易字第50號、110年度再易字第69號均裁定再議之訴駁回,全案至此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結果,本件訴訟費用如附表一所示,除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3,078元為相對人即原告顏美霞繳納外,其餘30,017元均由聲請人預納在案【計算式:1600+8800+19617=30017】,該金額扣除聲請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2,526元,故其餘當事人應給付聲請人27,491元。又相對人顏美霞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6,762元,其已繳納13,078元,故其餘當事人需給付相對人顏美霞6,316元【計算式:0000000000=6316】。是當事人各應給付聲請人及相對人顏美霞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如附表二欄位C、D所示金額,並均應於本裁定送達當事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至聲請人稱其尚有繳納高雄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鑑定初勘費用18,000元,惟當事人於高雄高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00號審理中均同意不鑑價,且該費用已經上開公會退還予聲請人(見該卷㈡第17至19頁),是不予列計本件之訴訟費用;另聲請人繳納之再審裁判費,依前開裁定意旨,均應由聲請人負擔,是不在本件確定範圍,併予敘明。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一:本件訴訟費用項目及金額┌─────────┬───────┬────────────┐│項目│金額(新臺幣)│繳費日期(民國)│├─────────┼───────┼────────────┤│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107年11月21日││││(相對人顏美霞繳納)│├─────────┼───────┼────────────┤│土地勘查複丈費│1,600元│108年3月22日│├─────────┼───────┼────────────┤│土地勘查複丈費│8,800元│108年8月8日│├─────────┼───────┼────────────┤│第二審裁判費│19,617元│109年2月24日│├─────────┼───────┼────────────┤│合計│43,095元││└─────────┴───────┴────────────┘附表二:(單位:新台幣)┌─┬────┬──────┬──────┬───────┬───────┐│編│共有人│(A)原應有部│(B)應分擔│(C)確定應給│(D)確定應給││號││分比例即訴訟│訴訟費用額(│付聲請人之訴訟│相對人顏美霞之││││費用分擔比例│計算式:43095│費用額【計算式│訴訟費用【計算│││││元×左列比例│:應分擔訴訟費│式:應負擔訴訟│││││,未滿一元部│用額×27491÷│費用額-應給付│││││分四捨五入)│(27491+6316│聲請人之訴訟費││││││)】│用】│├─┼────┼──────┼──────┼───────┼───────┤│1│蘇秀山│180/3071│2,526元│-│-│├─┼────┼──────┼──────┼───────┼───────┤│2│顏美霞│2891/18426│6,762元│-│-│├─┼────┼──────┼──────┼───────┼───────┤│3│顏志宗│2891/36852│3,381元│2,750元│631元│├─┼────┼──────┼──────┼───────┼───────┤│4│顏德勝│2891/36852│3,381元│2,749元│632元│├─┼────┼──────┼──────┼───────┼───────┤│5│顏榮華│2891/18426│6,761元│5,498元│1,263元│├─┼────┼──────┼──────┼───────┼───────┤│6│顏宏龍│2891/36852│3,381元│2,749元│632元│├─┼────┼──────┼──────┼───────┼───────┤│7│顏凱茵│2891/36852│3,381元│2,749元│632元│├─┼────┼──────┼──────┼───────┼───────┤│8│顏貴美│2891/18426│6,761元│5,498元│1,263元│├─┼────┼──────┼──────┼───────┼───────┤│9│宋顏美花│2891/18426│6,761元│5,498元│1,263元│├─┼────┼──────┼──────┼───────┼───────┤││合計│1/1│43,095元│27,491元│6,3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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