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92號原告 陳色嬌
袁守新 共同訴訟代理人 袁江龍 被告 張雅利
孫家禾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家旭 律師
許寧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6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各45萬元及自民國11
0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自110年5月1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每月各給付原告3,500元。經核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15萬2,
000元(計算式:45,000×2+3,500×2×36=1,152,00
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48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萬2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464元(12,484-10,020=2,464)。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書記官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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