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353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 樹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盧秀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之債權移轉證明書所載,債務人逾欠日期為91年3月13日,惟請求之金額已包含迄移轉日利息9,722之九成,則貴公司請求自93年3月13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盧秀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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