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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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遠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與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本件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