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182號
原   告  呂清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暘工程開發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保留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拾肆萬捌仟伍佰參拾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
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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