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182號
原 告 呂清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暘工程開發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保留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拾肆萬捌仟伍佰參拾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
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