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75號聲請人 薛金蘭 相對人 洪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各如附表編號一至五十七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五十七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一至五十七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編號一至五十七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59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9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票據法第6條既已明定,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則依特別法優先普通法之法理,解釋上民法第3條第3項得以指印代簽名之規定,尚不得適用於票據改寫之情形,故僅於改寫處按捺指印者,自不生改寫之效力。次按票據雖為文義證券,但亦為流通證券,票據上所載文字如發生文義扞挌情形,基於助長票據使用與保護交易安全之考量,於有多種解釋票據文義之可能時,應儘量採取使票據有效之解釋方法。而本票之發票日屬法定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有欠缺,該本票無效;到期日則屬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有欠缺,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該本票視為見票即付。故於本票上所載到期日早於發票日之情形,因發票日與到期日中必有一者屬不可能之日期,為免因解釋為欠缺發票日而致本票無效,此時應解釋為該本票欠缺到期日而視為見票即付,如此始足以保護票據流通之安全,以維債權人權益。再按本票之發票日為何日,悉以票上記載之日期為準,且不以票載發票日與實際發票日相符為必要。惟依票據文義解釋原則,執票人於行使票據權利時,仍應受票上文義限制,尚不得於票載發票日前行使票據權利,是執票人於票載發票日前所為之提示,自不生合法提示之效力。末按本票載有到期日者,除發票人有死亡、逃避或其他無從對其為付款提示之原因或發票人有受破產宣告之情形外,執票人於本票到期後提示而不獲付款,乃對發票人行使本票追索權之前提要件。本票內縱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僅發票人主張執票人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而已,非謂執票人可不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此觀票據法第85條、第95條及第124條規定即明。
三、經查:㈠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至15、17、18、20至46、48至52、54至
57所示本票之請求,業據其提出本票原本,並陳報其已向相對人屆期提示,經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附表①編號16②編號19③編號53之本票,其①到期日②發票
日③發票日及到期日,原記載為民國①102年3月19日②102年3月28日③102年10月12日及102年11月12日,經改寫為①102年5月19日②102年5月28日③102年10月22日及102年11月22日。前述本票之改寫處或有按捺指印,然均無相對人之簽名或蓋章,依前開說明,其改寫不生效力,相對人仍應依改寫前文義負票據責任。而依聲請人陳報,其對相對人提示前開本票之時間均在改寫前之發票日及到期日後,是前述本票雖有改寫無效情事,惟於本件聲請之法定要件及利息起算日之認定並無影響。聲請人就前述本票之請求,經核亦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㈢附表編號47所示本票所載之到期日記載為102年7月3日,係
早於其發票日102年9月3日,依前開說明,應以未載到期日視之,即視為見票即付。而依聲請人陳報,其曾於102年11月3日向相對人提示此本票,此提示日期既在票載發票日後,且此本票係視為未載到期日,則聲請人之提示顯屬有效。
聲請人就此本票之請求,經核仍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照准。
㈣附表編號58所示本票,其到期日原記載為103年7月13日,經
改寫為102年7月13日,聲請人雖稱前述改寫係於相對人簽立本票時立即為之,然本票之改寫處既僅有按捺指印,而無相對人之簽名或蓋章,此改寫自不生效力,相對人仍應依改寫前文義,即到期日為103年7月13日負票據責任。而據聲請人陳報,其僅有在改寫後之到期日即102年7月13日向相對人提示此本票,依前開說明,聲請人就此本票所為之付款提示即非適法,尚不得就此本票對相對人行使追索權。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㈤附表編號59所示本票,其發票日及到期日原分別記載為103
年1月3日、103年3月3日,分別經改寫為102年1月3日、102年3月3日,然改寫處均僅有按捺指印,而無相對人簽名或蓋章,是前述改寫均不生效力,相對人仍應依改寫前文義負票據責任,即聲請人應於改寫前發票日即103年1月3日後,始得有效提示本票請求相對人付款。而據聲請人陳報,其僅有在102年3月3日向相對人提示此本票,此提示日係早於改寫前之發票日103年1月3日,依前開說明,聲請人就此本票所為之付款提示即非適法,亦不得就此本票對相對人行使追索權。聲請人就此本票之聲請,亦應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五、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七、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4年度司票字第67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即提示日)│││├──┼────────┼─────┼────────┼───────┼─────┼──┤│001│102年1月7日│150,000元│102年3月7日│102年3月7日│CH648780│准許│├──┼────────┼─────┼────────┼───────┼─────┼──┤│002│102年1月10日│100,000元│102年3月11日│102年3月11日│TH576855│准許│├──┼────────┼─────┼────────┼───────┼─────┼──┤│003│102年1月12日│150,000元│102年3月12日│102年3月12日│TH576856│准許│├──┼────────┼─────┼────────┼───────┼─────┼──┤│004│102年1月15日│100,000元│102年3月15日│102年3月15日│TH576894│准許│├──┼────────┼─────┼────────┼───────┼─────┼──┤│005│102年1月21日│400,000元│102年3月21日│102年3月21日│CH648782│准許│├──┼────────┼─────┼────────┼───────┼─────┼──┤│006│102年2月5日│200,000元│102年4月5日│102年4月5日│CH648783│准許│├──┼────────┼─────┼────────┼───────┼─────┼──┤│007│102年2月9日│200,000元│102年4月9日│102年4月9日│CH648784│准許│├──┼────────┼─────┼────────┼───────┼─────┼──┤│008│102年2月12日│200,000元│102年4月12日│102年4月12日│CH648800│准許│├──┼────────┼─────┼────────┼───────┼─────┼──┤│009│102年2月22日│250,000元│102年4月22日│102年4月22日│TH576851│准許│├──┼────────┼─────┼────────┼───────┼─────┼──┤│010│102年2月23日│150,000元│102年4月23日│102年4月23日│CH648791│准許│├──┼────────┼─────┼────────┼───────┼─────┼──┤│011│102年3月2日│100,000元│102年5月2日│102年5月2日│TH576852│准許│├──┼────────┼─────┼────────┼───────┼─────┼──┤│012│102年3月3日│150,000元│102年5月3日│102年5月3日│TH576853│准許│├──┼────────┼─────┼────────┼───────┼─────┼──┤│013│102年3月5日│150,000元│102年5月5日│102年5月5日│TH576854│准許│├──┼────────┼─────┼────────┼───────┼─────┼──┤│014│102年3月12日│200,000元│102年5月12日│102年5月12日│CH648786│准許│├──┼────────┼─────┼────────┼───────┼─────┼──┤│015│102年3月13日│150,000元│102年5月13日│102年5月13日│TH576857│准許│├──┼────────┼─────┼────────┼───────┼─────┼──┤│016│102年3月19日│300,000元│102年3月19日(經│102年5月19日│CH648796│准許│││││改寫為102年5月19││││││││日,但改寫處無相││││││││對人簽章)││││├──┼────────┼─────┼────────┼───────┼─────┼──┤│017│102年3月22日│200,000元│102年5月22日│102年5月22日│TH461883│准許│├──┼────────┼─────┼────────┼───────┼─────┼──┤│018│102年3月26日│200,000元│102年5月26日│102年5月26日│TH576858│准許│├──┼────────┼─────┼────────┼───────┼─────┼──┤│019│102年3月28日(經│200,000元│102年7月28日│102年7月28日│TH461899│准許│││改寫為102年5月28││││││││日,但改寫處無相││││││││對人簽章)││││││├──┼────────┼─────┼────────┼───────┼─────┼──┤│020│102年4月2日│350,000元│102年6月2日│102年6月2日│TH576859│准許│├──┼────────┼─────┼────────┼───────┼─────┼──┤│021│102年4月3日│200,000元│102年6月3日│102年6月3日│TH576861│准許│├──┼────────┼─────┼────────┼───────┼─────┼──┤│022│102年4月9日│200,000元│102年6月9日│102年6月9日│TH576862│准許│├──┼────────┼─────┼────────┼───────┼─────┼──┤│023│102年4月12日│200,000元│102年6月12日│102年6月12日│CH0000000│准許│├──┼────────┼─────┼────────┼───────┼─────┼──┤│024│102年4月16日│200,000元│102年6月16日│102年6月16日│CH648798│准許│├──┼────────┼─────┼────────┼───────┼─────┼──┤│025│102年4月22日│250,000元│102年6月22日│102年6月22日│CH648797│准許│├──┼────────┼─────┼────────┼───────┼─────┼──┤│026│102年5月2日│300,000元│102年7月2日│102年7月2日│CH0000000│准許│├──┼────────┼─────┼────────┼───────┼─────┼──┤│027│102年5月2日│150,000元│102年7月2日│102年7月2日│TH576860│准許│├──┼────────┼─────┼────────┼───────┼─────┼──┤│028│102年5月12日│200,000元│102年7月12日│102年7月12日│TH576863│准許│├──┼────────┼─────┼────────┼───────┼─────┼──┤│029│102年5月15日│200,000元│102年7月15日│102年7月15日│TH576864│准許│├──┼────────┼─────┼────────┼───────┼─────┼──┤│030│102年5月21日│300,000元│102年7月21日│102年7月21日│TH576865│准許│├──┼────────┼─────┼────────┼───────┼─────┼──┤│031│102年5月22日│100,000元│102年7月22日│102年5月22日│TH461884│准許│├──┼────────┼─────┼────────┼───────┼─────┼──┤│032│102年6月3日│200,000元│102年8月3日│102年8月3日│TH461885│准許│├──┼────────┼─────┼────────┼───────┼─────┼──┤│033│102年6月4日│350,000元│102年8月4日│102年8月4日│TH461886│准許│├──┼────────┼─────┼────────┼───────┼─────┼──┤│034│102年6月12日│150,000元│102年8月12日│102年8月12日│TH461888│准許│├──┼────────┼─────┼────────┼───────┼─────┼──┤│035│102年6月21日│440,000元│102年8月22日│102年8月22日│TH461892│准許│├──┼────────┼─────┼────────┼───────┼─────┼──┤│036│102年7月3日│300,000元│102年9月3日│102年9月3日│TH576867│准許│├──┼────────┼─────┼────────┼───────┼─────┼──┤│037│102年7月12日│350,000元│102年9月12日│102年9月12日│TH576868│准許│├──┼────────┼─────┼────────┼───────┼─────┼──┤│038│102年7月12日│180,000元│102年9月12日│102年9月12日│TH576869│准許│├──┼────────┼─────┼────────┼───────┼─────┼──┤│039│102年7月22日│250,000元│102年9月22日│102年9月22日│CH0000000│准許│├──┼────────┼─────┼────────┼───────┼─────┼──┤│040│102年7月23日│250,000元│102年9月23日│102年9月23日│CH0000000│准許│├──┼────────┼─────┼────────┼───────┼─────┼──┤│041│102年8月2日│700,000元│102年10月2日│102年10月2日│TH576873│准許│├──┼────────┼─────┼────────┼───────┼─────┼──┤│042│102年8月12日│300,000元│102年10月12日│102年10月12日│CH0000000│准許│├──┼────────┼─────┼────────┼───────┼─────┼──┤│043│102年8月12日│300,000元│102年10月12日│102年10月12日│CH0000000│准許│├──┼────────┼─────┼────────┼───────┼─────┼──┤│044│102年8月22日│330,000元│102年10月22日│102年10月22日│TH461893│准許│├──┼────────┼─────┼────────┼───────┼─────┼──┤│045│102年8月22日│230,000元│102年10月22日│102年10月22日│CH0000000│准許│├──┼────────┼─────┼────────┼───────┼─────┼──┤│046│102年9月2日│500,000元│102年11月2日│102年11月2日│TH576891│准許│├──┼────────┼─────┼────────┼───────┼─────┼──┤│047│102年9月3日│300,000元│102年7月3日(早│102年11月3日│TH576866│准許│││││於發票日,視為無││││││││記載)││││├──┼────────┼─────┼────────┼───────┼─────┼──┤│048│102年9月3日│270,000元│102年11月3日│102年11月3日│TH576892│准許│├──┼────────┼─────┼────────┼───────┼─────┼──┤│049│102年9月12日│650,000元│102年11月12日│102年11月12日│TH576897│准許│├──┼────────┼─────┼────────┼───────┼─────┼──┤│050│102年9月23日│630,000元│102年11月23日│102年11月23日│TH576880│准許│├──┼────────┼─────┼────────┼───────┼─────┼──┤│051│102年10月3日│870,000元│102年12月3日│102年12月3日│TH461894│准許│├──┼────────┼─────┼────────┼───────┼─────┼──┤│052│102年10月12日│730,000元│102年12月12日│102年12月12日│TH576878│准許│├──┼────────┼─────┼────────┼───────┼─────┼──┤│053│102年10月12日(│700,000元│102年11月12日(│102年12月22日│TH576879│准許│││經改寫為102年10││經改寫為102年11││││││月22日,但改寫處││月22日,但改寫處││││││無相對人簽章)││無相對人簽章)││││├──┼────────┼─────┼────────┼───────┼─────┼──┤│054│102年11月2日│960,000元│103年1月2日│103年1月2日│TH576881│准許│├──┼────────┼─────┼────────┼───────┼─────┼──┤│055│102年11月12日│500,000元│103年1月12日│103年1月12日│CH0000000│准許│├──┼────────┼─────┼────────┼───────┼─────┼──┤│056│102年11月12日│320,000元│103年1月12日│103年1月12日│CH0000000│准許│├──┼────────┼─────┼────────┼───────┼─────┼──┤│057│102年11月22日│800,000元│103年1月22日│103年1月22日│DD781903│准許│├──┼────────┼─────┼────────┼───────┼─────┼──┤│058│102年5月12日│200,000元│103年7月13日(經││CH0000000│駁回│││││改寫為102年7月13││││││││日,但改寫處無相││││││││對人簽章)││││├──┼────────┼─────┼────────┼───────┼─────┼──┤│059│103年1月3日(經│200,000元│103年3月3日(經││TH461882│駁回│││改寫為102年1月3││改寫為103年3月3││││││日,但改寫處無相││日,但改寫處無相││││││對人簽章)││對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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