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本件受刑人甲○○因妨害家庭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黃永祥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妨害家庭│誣告│││││├────────┼──────────┼──────────┤│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89.01.26至│92.06.18│││89.05下旬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1年度偵字第1835號│93年度偵字第21244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1年度上易字第2079號│94年度上訴字第1659號││實│││││審├──────┼──────────┼──────────┤││判決日期│92.07.12│95.03.31│├─┼──────┼──────────┼──────────┤│確│法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1年度上易字第2079號│95年度台上字第301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2.07.21│95.06.01│├─┴──────┼──────────┼──────────┤││臺中地檢9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備註│6115號│58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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