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4號原告康園大邸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碧美 被告新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或營業所係在新竹市○○街○○○號11樓之2,有原告提出之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結果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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