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0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永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永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永園因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許原嘉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不能安全駕駛│├────────┼───────────┼───────────┤││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宣告刑│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1日。│├────────┼───────────┼───────────┤│犯罪日期│107年9月27日│107年9月4日│├────────┼───────────┼───────────┤│偵查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速偵字第1968號│107年度速偵字第1819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交簡字第2213號│107年度交簡字第209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31日│107年10月31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交簡字第2213號│107年度交簡字第2098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1月30日│107年11月30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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