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692號原告 邱朝陽 訴訟代理人 盧錫銘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邱傑勤複代理人 江旻燃
洪名俊 被告 陳順興
陳坤旭 上二人共同輔佐人 賴金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B部分面積27平方公尺之土地,有通行權存在。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容忍原告在前項土地鋪設柏油路面及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不得為有妨礙原告通行及設置上開管線之行為。
訴訟費用由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原告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為袋地。系爭土地分割自同段672地號土地(下稱672地號土地),672地號土地東南臨育善段1地號土地,育善段1地號土地○○○區○○○道路用地、部分住宅區、部分人行步道用地,並非道路。
㈡系爭土地西靠國有湄洲段704-12地號土地,通行至農家路。
惟原告向被告國有財產署申請核准通行權,遭該署否准,原告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臉,且此項不明確得以確認判決予以排除,是原告對被告國有財產署提起確認通行權存在之訴,即有確認利益。
㈢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認為系爭土地係因共有物分割所形成
之袋地,依民法第789條第1項規定,應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惟系爭土地分割前即是袋地,分割後通行湄洲段704-12地號土地,損害最小,故先位聲明主張通行湄洲段704-12地號如附圖所示編號B部分之土地,並得鋪設路面及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等管線,為此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如 鈞院 認系爭土地分割前並非袋地,則備位聲明請求確認原告對被告陳順興、陳坤旭所有同段701、702-7、702、701-1、702-8、702-1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C部分面積28平方公尺、編號D部分面積114平方公尺、編號E部分面積2平方公尺、編號F部分面積8平方公尺、編號G部分面積5平方公尺、編號H部分面積17平方公尺有通行權存在;被告陳順興、陳坤旭應容忍原告在上開土地通行、鋪設路面及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並不得為禁止或妨礙原告通行及設置上開管線之行為。
二、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則以:系爭土地分割自672地號土地。原告應通行分割前672地號土地,向南連接中山路。國有704-1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部○住○區○○道路用地,現狀並非道路,且部分遭原告無權占用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被告陳順興、陳坤旭均以:㈠672地號土地分割前西○○○鄉○○路,目前路寬約4公尺,
計劃道路寬為12公尺。原告分割取得系爭土地後,即臨接農家路搭建鐵皮屋一間,開設「黃水萍羊肉店」,達20年之久,均由農家路進出。
㈡被告陳坤旭、陳順興所有坐○○○鄉○○段701、702地號土
地,與分割前672地號土地,係各別獨立之土地,並非自672地號土地分割而出,被告不負許其通行之義務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法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其所有系爭土地為袋地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登記
謄本、地籍圖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履勘現場查明屬實,製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㈡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雖抗辯稱系爭土地分割前可與中山路
連接,原告應通行分割前672地號土地云云。惟按,民法第787條第1項所謂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其情形不以土地絕對不通公路為限,即土地雖非絕對不通公路,因其通行困難以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時,亦應許其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最高法院53年度台上字第2996號判例著有明文。經查,分割前672地號土地並未直接臨中山路,與中山路間尚隔育善段1地號土地,而育善段1地號土地現狀為水溝,難以直接通行至中山路,是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上開所辯,尚無可採。
㈢綜上,原告主張其有通行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有同段70
4-12地號土地,並於其上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等管線之需要,於法有據。從而,原告提起確認其就同段704-12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及管線安設權存在之訴,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先位請求既經認定有理由,則本院無庸再就其備位聲明為審究。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舉證,經審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