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簡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竹簡字第96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12月18日95年度竹簡字第960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雖承租新竹市○○段○○○號土地內23.88平方公尺之面積(見本院95年8月14日筆錄暨95年8月22日陳報狀附圖),但所承租之面積中僅約4.2平方公尺係本院前述判決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涵蓋之區域,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7,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但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書記官朱苑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