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58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士簡字第585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盛倫電器音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6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筆錄,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壹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陸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持有由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詎屆期
提示不獲兌現,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系爭票款
新台幣(下同)511,000元,及自民國99年5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
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
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規定甚
明。從而,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511,
000元,及如附表所示提示日即99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
止,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按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蔡文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毓絹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附表:(新台幣)
┌─┬─────┬─────┬──────┬─────┐
│編│支票付款人│票據號碼│發票日│金額│
│號│││提示日││
├─┼─────┼─────┼──────┼─────┤
│1│上海商業儲│TMA0000000│99年05月15日│321,000元│
││蓄銀行天母││99年05月17日││
││分行││││
├─┼─────┼─────┼──────┼─────┤
│2│同上│TMA0000000│99年05月15日│190,000元│
││││99年05月17日││
└─┴─────┴─────┴──────┴─────┘
計算書:
金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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