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5號原告 賴銘財 訴訟代理人 劉順寬 律師被告 王金玉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依借名登記終止後之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土地所有權1/3移轉登記予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1,000元;另訴之聲明第2項依合作意向書約定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原告支出之維護管理費用646,067元,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5,647,067元(計算式:5,001,000元+646,067元=5,647,0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劉碧雯附表編號請求移轉之標的(苗栗縣公館鄉北河段)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元/㎡)請求移轉之權利範圍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495-12地號土地51108180元1/33,066,480元2495-27地號土地2903180元1/3174,180元3495-28地號土地2769180元1/3166,140元4495-29地號土地5077180元1/3304,620元5495-30地號土地4395180元1/3263,700元6495-31地號土地5173180元1/3310,380元7495-32地號土地5468180元1/3328,080元8495-33地號土地3721180元1/3223,260元9495-34地號土地2736180元1/3164,160元合計5,00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