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5號原告 賴銘財 訴訟代理人 劉順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金玉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公館鄉北河段495-12、495-27、495-28、495-29、495-30、495-31、495-32、495-33、495-34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暨異動索引。
二、被告王金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