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27號原告 盧早苑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 律師被告BURGOSEMELYNCLAVIO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3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蔡玉琪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汶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