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進德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進德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7月5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應以受刑人仍在「假釋中」為前提,如受刑人所執行之刑,已經執行完畢,即與「假釋中」之要件不符,自無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餘地。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緩刑3年確定,嗣經撤銷緩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111年5月28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12年7月27日,惟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7月3日,揆諸上開說明,受刑人既因刑期期滿而執行完畢,自無再次諭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必要,是以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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