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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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28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佳穎
詹佳宸上列被告等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