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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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18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案件(99年度易字第102號),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之訴狀及各當事人準備訴訟之書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由法院送達於他造,刑事訴訟法第493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99年3月17日具狀提出之附帶民事訴訟狀(於99年3月25日繫屬本院),並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上開規定不合,爰令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 江奇峰
法官郭書豪法官廖純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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