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丙○○丁○○上列被告等因傷害而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周莉菁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