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36號原告益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祥發營造有限公司及乙○○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鐘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