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3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8,0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