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小字第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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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斗小字第9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李一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玖仟陸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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