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13號聲請人 陳啟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朱韻如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該部分之聲請:
㈠釋明本票之提示日為何。
(聲請事項記載之利息起算日自「提示日」起計算。惟聲請
狀並未陳明提示日為何,請予補正)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