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1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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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5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順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執聲字第1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順財犯竊盜罪,共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呂順財因竊盜罪,共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之素行、經濟、工作狀況、犯罪手段、犯後態度(詳原確定判決書所載),暨附表1之二罪已從輕定刑,本次定刑無從輕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書記官卓榮杰┌──────────────────────────┐│附表:│├─┬────────────────────────┤│1│本院109年簡字4106號判決(二罪):│││⑴、呂順財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⑵、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本院109年簡字1325號判決(一罪):│││⑴、呂順財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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