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2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2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23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張志弘 債務人 楊凱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楊凱甯於民國109年6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壹拾萬元整,並訂立約定書乙紙,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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