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六號
被告甲○○聲請人即被告之弟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被告甲○○患有脊椎側彎病症,隨時有就醫看診之必要,一旦羈押,無法如期就醫,病情恐有惡化之虞。㈡本案雖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二及同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尚有不符,但基於保障人權考量,仍請准聲請人具保停止羈押。㈢被告自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開庭十二次,被告大部分均如期到庭應訊,態度合作,絕無逃亡之虞云云,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並仍有羈押必要,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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