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 伍伍玖參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六四號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惟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五五九三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查扣案之安非他命,經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訛,屬違禁物。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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