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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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龍輝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被告乙○○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免予羈押。
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玉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嬌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