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375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757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訴訟代理人 李明勳

被告 吳冠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肆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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