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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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01號原告 劉珍珍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建興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2,400元【計算式:1,013,700元(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0,900元×面積93平方公尺)+288,700元(房屋課稅現值)=1,30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