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0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汝上列被告因宣告沒收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內關於「 陳冠汶 」,均應更正為「陳冠汝」。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裁定亦同。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內有如主文所示誤寫,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