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7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出兩造間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二十六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從而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