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6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6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62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煜彬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9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煜彬於民國106年3月8日13時0分,在其位於雲林縣○○市○○里○○路○○號13樓之2住處內,僅因其住處隔壁關門過於大聲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徒手將其上開住處大門外走廊上,由其隔壁鄰居即告訴人 徐世妮 所放置大門走道櫃子上之花盆8盆摔落於地,致令該等花盆均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徐世妮告訴被告黃煜彬毀損之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就民事損害賠償部分已調解成立,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至第28頁),告訴人因而具狀表示撤回刑事告訴,有卷附刑事撤回狀1紙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9頁至第30頁),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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