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花小字第4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游慶隆
複代理人 宣愛國
被 告 張瑞婷
訴訟代理人 張心國
被 告 張心國
上列當事人100年度花小字第4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3月31日下午4時整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簡易第四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鈺林
書記官 許志豪
通 譯 蘇昭文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叁佰叁拾叁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
法官陳鈺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