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213號原告 許禮鑑 被告 王浩華 不詳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僅在起訴狀上記載被告王浩華(身分證字號不詳、地址福建省邵武市不詳,並未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見本院卷第9頁),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於被告,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該裁定業於108年11月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4頁)。是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事項,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於被告,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見本院卷第67頁),故其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