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5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良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王良翰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提出查報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及相對人即債務人王良翰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該裁定於101年3月28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101年4月2日陳報利息計算方式,惟仍未補正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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