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57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0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依中華民國80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規定及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規定意旨,在該等條例施行前經通緝歸案者,即不受不得減刑之限制,且本案係於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為此聲請減刑等語。
二、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95年10月9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有卷附本院95年度訴字第2009號判決可稽。檢察官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於96年10月12日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240號裁定在案。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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