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11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執聲字第1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並合於減刑條件,業經裁定予以減刑,有判決書2份、減刑裁定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書記官吳智媚┌──────────────────────────┐│96年度聲字第3119號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6月(已減│││已減刑)│刑)│├──────┼─────────┼─────────┤│犯罪日期│96年2月1日│95年11月26日、96年││││1月29日、96年2月7││││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6年度毒偵│高雄地檢9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252號│字第198號等│├───┬──┼─────────┼─────────┤││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簡字第1482號│96年度訴字第715號│││││││事實審├──┼─────────┼─────────┤││判決│96年4月14日│96年8月31日│││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簡字第1482號│96年度訴字第715號│││││││判決├──┼─────────┼─────────┤││確定│96年5月22日│96年10月4日│││日期│││├───┴──┼─────────┼─────────┤│備考│高雄地檢96年度執緝│高雄地檢96年度執字│││字第2541號之1│第145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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