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貞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開庭當日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並陳述意見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有如附表所示文件尚未提出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陳述意見,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附表
一、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之證明書或申請書。
二、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財產變動狀況之明細表。
三、98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正本(例如:薪資單正本或匯款明細),並請列出明細表。
四、每月支出扶養費用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影本。
五、聲請人本人及其二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六、聲請人之前配偶最近兩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7、98年度扣繳憑單或薪資證明(請勿提出存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七、釋明聲請更生前六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行為?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上開擔保有無經公證?
八、陳報繫屬(審理)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
九、簡略說明並提出清償債務計畫為何(即更生方案)。本件不得抗告應注意事項:
一、關於更生方案之「認可」,本院係依聲請人實際收入、資產狀況詳細評估,經核認公允始予認可,非依債權總額打折認定,請慎提更生方案。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第65條之規定:若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可決、亦未經法院裁定認可者,應開始「清算程序」。屆時債務人所有之全部財產均將「拍賣變價」分配予債權人;且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債務人之生活條件;債務人公私法上之資格或權利將受限,不得從事擔任某些職務或特定業務之從業人員、不得經營某些特定營業或特定交易行為、或將喪失某些特定資格;且若查明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所規定之情事(例如經查明債務人有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負擔過重債務;或普通債權人分配額低於債務人聲請前二年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本院將為「不免責」之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