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簡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簡字第5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賜玉
       曾堡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
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
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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