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12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朱奐美 被告訓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舜奕 即 梁志郎 被告訓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梁舜奕即梁志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月2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