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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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B書記官劉德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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