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409號
原 告 郭美珍
原告與被告 吳蕭坤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